孩子在才藝班、補習班受傷,補習班要負什麼責任?
補習班(含才藝班)依法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每人保額最低200萬元;因設施或師資疏失導致學生受傷,業者在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下可能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個案責任由法院認定,複雜情形建議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孩子在才藝班或補習班上課時發生意外受傷,家長的第一個問題通常是:「補習班要負責嗎?」依法,補習班(含以短期補習班名義立案的才藝班)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且在特定情況下,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對學生的傷亡負有賠償責任。實際責任由個案事實決定,本文整理法規框架,複雜個案請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或具執照的法律專業人員。
補習班的法定投保義務
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9 條(110 年 1 月 5 日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H0080087,現行有效),補習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最低保額如下:
- 身體傷亡:每一個人新臺幣 200 萬元;每一事故新臺幣 1,000 萬元
- 財產損失:每一事故新臺幣 200 萬元
-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2,400 萬元
各縣市政府若另訂有更高規定,從其規定。
才藝班若以短期補習班名義向縣市教育局申請立案,即屬「補習班」,同樣須依準則投保。如何確認才藝班是否以補習班名義立案,可參考補習班、才藝班怎麼查有沒有立案。
未依規定投保屬於違規:依第 35 條第 13 款,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對業者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學生受傷的法律請求依據
補習班學生受傷時,家長可依據以下兩條法律主張請求: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服務安全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pcode=J0170001,現行有效),提供服務之企業應確保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可能,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說明。
違反前述規定致生損害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能證明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這項規定的重要意義在於:補習班無法僅憑「不知道會出意外」而完全免責——業者須積極確保上課環境符合安全標準。
民法第 188 條:雇用人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 188 條(pcode=B0000001,現行有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若被害人依該但書不能受賠償,法院得斟酌雙方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
受傷後,家長的行動步驟
- 立即就醫並保留病歷:就醫紀錄是後續請求賠償的關鍵依據,請保存完整。
- 現場蒐集資訊:拍攝受傷地點、造成傷害的設施或障礙物,記錄上課時間、師生在場情形。
- 向補習班提出書面申請:以電子郵件或掛號信向補習班說明事故,要求提供保險公司聯繫資料,並詢問是否啟動理賠程序。
- 確認業者有無投保:可向所在縣市教育局查詢該補習班的投保狀況,或在理賠申請時要求業者出示保單。
- 申訴管道:若業者未投保或拒絕配合,可向縣市教育局反映並申訴,或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 1950。
本文不對個案責任歸屬作法律結論,複雜情形請諮詢具執照之法律專業人員或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哪些情況補習班較難主張已盡相當注意
以下情形在訴訟中,業者較難舉證已盡相當注意:
- 教室地板、器材、舞台等設施明顯破損未修繕(可參考才藝班教室安全要看什麼,事前確認)
- 課程執行時師生比明顯不足,無法有效監看學生
- 課程本身具有危險性(如體操、游泳、攀爬),卻未事前告知家長並取得同意
- 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業者若能舉證設施定期維護紀錄、老師已提醒注意事項、家長已簽署知情同意書等,法院裁量空間較大,但最終仍由法院認定。本文不預測任何個案結果。
關於合約中的免責條款
家長報名時簽署的合約可能包含「本班概不負意外責任」等免責聲明。依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合約條款不能預先排除這類法定責任;其餘條款是否有效,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建議報名前詳閱合約,不明之處可對照才藝班合約與退費規定的說明。
師資資格是另一項影響安全的前提,可事前查閱才藝班師資認證與安全查核了解確認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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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補習班一定要買公共意外責任險嗎?
是的。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9 條,凡以短期補習班名義立案的補習班(含才藝班)均須投保,最低每人保額 200 萬元。未投保屬違規,教育局得依第 35 條第 13 款為行政處分。
孩子在才藝班受傷,如果業者沒有投保怎麼辦?
可向所在縣市教育局反映未投保情形,由教育局依法處置。賠償請求仍可依民法第 188 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直接向業者提出。若涉及訴訟,建議洽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或各縣市法律服務中心諮詢。
下課後在補習班等待時受傷,也算補習班責任範圍嗎?
是否屬於「服務提供範圍」,法院會依個案認定,包括業者是否允許或知情學生在場等待、現場是否有人員在場督導等。本文無法代為判斷個案,請諮詢法律專業人員。
合約寫了「概不負責」,補習班真的可以完全免責嗎?
依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合約條款不能預先排除這類法定責任,其餘條款的效力由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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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110 年 1 月 5 日修正,現行有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H0080087: 第 29 條(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義務)|第 35 條(違規處分事由) 查證日期:2026-09-06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現行有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J0170001: 第 7 條 查證日期:2026-09-06
- 民法第 188 條、第 222 條(現行有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 pcode=B0000001: 第 188 條(雇用人連帶責任)|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查證日期:202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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