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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廣告寫老師姓名須揭露真實姓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不得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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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廣告出現老師姓名,依法須揭露真實姓名且不得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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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補習班廣告的真實姓名義務

家長翻到補習班的傳單、LINE 貼文或臉書廣告,看到「名師○○○」這類字眼時,依法這位「○○○」必須是真實姓名,而不是藝名、綽號或英文暱稱;同時,這則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

法條原文一次看清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明定:

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

這條規範了幾個重點場景:招生、書面契約、場址廣告、傳播媒體廣告,以及其他方式的宣傳,只要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姓名,就必須揭露真實姓名;連負責人與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對外招生、廣告時也一體適用。

「真實姓名」是什麼意思?四個常見錯誤情境

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判斷重點,實際個案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1. 只能用本名:不能只寫「Jason 老師」「Lily 老師」這類英文名或暱稱,必須能對應到身分證上的真實姓名。
  2. 不能只標立案名稱:就算補習班本身已立案,廣告上提到老師時,仍須揭露老師本人的真實姓名。
  3. 不得虛偽不實:例如把未實際授課的人掛名為「明星師資」、誇大頭銜或捏造學經歷,都屬於「虛偽不實」情形。
  4. 不只傳單:海報、招牌、官方網站、社群媒體、EDM、影片字幕等「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也都納入規範。

違規會被怎麼處罰?

依同條第13項,違反第3項規定者: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簡言之,罰鍰有上下限,限期改善未完成會連續罰,嚴重時還可能被停招或撤銷立案。

家長自保的三個核對動作

拿到一張補習班傳單或看到一則廣告時,建議家長花一分鐘做下列核對:

  1. 看姓名:廣告上提到的老師,是不是寫出真實姓名?還是只有英文名、綽號或網名?
  2. 看立案名稱:廣告上是否同時標示立案名稱,方便核對是否為合法立案的補習班?可參考 官方立案與補習班傳單核對 一文的整理。
  3. 看其他警訊:若同時看到誇大或帶有「保證」字眼的宣傳用語,要特別留意是否涉及虛偽不實;也可進一步了解 未立案補習班的罰則與風險。

家長報名前還能多做什麼

除了核對姓名是否真實之外,簽約付費前別忘了:

重點整理

  • 補習班廣告、宣傳或書面契約涉及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必須揭露真實姓名。
  • 揭露之餘,也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包括師資、頭銜、學經歷等皆受規範。
  • 違規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必要時得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 實際個案認定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建議家長看到可疑廣告時先停、看、核對,並保留證據以利後續查證。

常見問題

補習班在招生廣告或傳單上寫老師姓名時,依法要怎麼標?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短期補習班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

違規會被罰多少錢?

違反第9條第3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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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三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廣告涉及姓名應揭露真實姓名不得虛偽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十三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罰鍰五萬至二十五萬並得停招廢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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