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退費三階段:開課前退九成、未達三分之一退一半、達三分之一不退
文章署名:才藝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課程選擇與學習安排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三階段看懂補習班退費比例,報名費與訂位金不能先扣,地方自治法規更優從其規定。

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補習班學生繳費後離班,退費比例依申請時點分三階段計算。 這三個數字(九成、二分之一、全不退),是家長與學員最常需要先記起來的關鍵。
第一階段:實際開課日前申請——退九成
學生在實際開課日之前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九十。
但所收取的百分之十部分若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也就是說,補習班最多只能保留一千元作為行政處理,超過部分必須歸還。
第二階段:開課日起、未達三分之一時數——退一半
從實際開課日起算,到學生提出退費申請為止,若上課時數尚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的二分之一。
送出退費申請前,建議先確認課程的「全期或總課程時數」怎麼認定,並保留補習班的通知與簽到紀錄,以免日後舉證困難。
第三階段:達三分之一以上時數——得不予退還
一旦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才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所收取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三分之一是「不退門檻」。上課時數如何計算、實際出席紀錄怎麼認定,往往是後續爭議的焦點。
報名費、訂位金——不能先從退費裡扣
常見爭議是補習班以「已收報名費」或「已收訂位金」為由,主張從退費金額中先扣除。準則第24條明文規定: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報名費、訂位金本身仍須納入「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來計算退費比例,不能被事先扣掉。關於報名費、訂位金與正式學費的分界,可參考《試聽、約定與收費:報名費、訂位金、學費怎麼分》。
只繳訂金、開課前就退場——不得追補差額
如果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依第一項第一款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這條是為了避免業者在收訂金後,繼續向家長追討原應退還的款項。
代辦費——應全額退還;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至於補習班所收取的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若已購置成品者,則發給成品。
地方自治法規更優——從其規定
第24條最後一項還留了一個彈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於自治法規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地方自治條例若比中央法規更保護消費者(例如退費比例更高、可扣金額更低),就適用地方規定。各縣市規定不同,實際要打哪一通電話、怎麼申訴,可參考《找教育局還是打 1950:補習班消費爭議第一線》。
收費與收據——事前就該看清楚的內容
依第23條,補習班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收據上必須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退費規定既然必須寫在收據上,繳費前就應該逐項核對。如果收據上沒載退費規定,反而是補習班本身的缺失。收據應記載的完整內容,可參考《補習班收據必載事項》。
另外,第7條也要求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這表示補習班必須按每一期分別處理收費與課程,無法把不同期的收費混在一起計算。
結語:三個數字先記起來
把這三個數字先記起來,之後遇到退費問題就比較有底:
- 開課前:退九成(最多扣一千元)
- 開課後未達三分之一:退一半
- 達三分之一以上:得不退
加上「報名費、訂位金不得先扣」、「地方自治法規更優從其規定」、「收據必須載明退費規定」這幾條配套,繳費前、退費時都派得上用場。若需要完整的合約審閱與退費步驟,可進一步閱讀《補習班合約退費完全指南》。
第一次查台灣才藝班/補習班資訊,回到台灣才藝班資訊怎麼開始。